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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要债公司成功调解物业公司未履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等义务,无权主张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诉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三门峡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09 点击:91 官网:https://sanmenxia.wjfzxh.com/

三门峡要债公司成功调解物业公司未履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等义务,无权主张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诉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就选聘对某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芦某系案涉房屋的业主,未缴纳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以及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等义务,业主主张减少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


三、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以及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住宅存在消防隐患,将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消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无权主张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标题:三门峡要债公司成功调解物业公司未履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等义务,无权主张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诉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网址:https://sanmenxia.wjfzxh.com/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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